最近代理某案件时想到一个问题,很有意思。事情是这样的,我代理原告告了俩被告a和b,案子在A法院开庭。庭前和a达成了和解,于是撤回了对a的起诉,保留对b的诉讼。与a和解之后,开庭之前,我意识到:之所以案子放到A法院审理,是因为A法院是被告a的住所地法院,被告a住所地是这个案件的管辖连接点。对a撤诉了,A法院对案子还有管辖权吗?b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办?虽然这个只是程序问题,换个法院官司一样打,但真被这个问题缠上了,万一法院还真认为这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,案子多耽搁几个月是很可能的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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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9.02